一共来了两辆警车,一辆救护车,警车里下来六个人类的警察,穿白大褂的人也从救护车里下来。
警察一进门,看到这血腥的画面,马上紧张地掏出腰间的手枪,命令在场的所有人不许动。
李默走过去出示了证件,并说明了现场的情况,警察了解到已经没有了危险,才放下了枪,于是开始在屋子外面拉警戒线,把整个四合院围了起来。
几个警察开始在屋子里各种拍照,收集各种证据,拍完了照片,有个警察来到刘老师夫妇的尸体前,解开了绑着刘老师夫妇的绳子,然后穿白大褂的工作人员拿着担架上来,就要把刘老师夫妇的尸体运走。
我叫他们等一下,然后走到刘老师夫妇的尸体前,用手把刘老师夫妇死不瞑目的眼睛合上,然后我对着刘老师夫妇的尸体说:“伤害你们的人,马上就会受到惩罚,希望你们能安息,如果还有什么未了的愿望和需求,你们就给我托梦。”
穿白大褂的工作人员看我做完这一切,才拿出白色的布匹,給刘老师夫妇的尸体盖上,然后放到担架上抬走了。
李默拿出手机,把那天晚上黄毛和他老婆的录像传输给了警察,让警察带回去做证据。
处理完这一切,警察也走了,但是并没有带走地上的犯人,因为他们知道这种犯人不归他们管。
警察前脚一走,749局的人就到了,一共来了四个人,两男两女,他们也是开着车来的,可能是某个分局就近派过来的工作人员。
这两男两女可不是人类,他们身上分别有不同的妖怪气味,很明显,他们跟李墨一样,是化形者,且修为也不低。
李默同样走上前去跟他们说明了情况,并指着地上的黄皮子说了些什么。
两个男执法者走到地上躺着的那三只黄皮子的身边,把三只黄皮子的手脚用一种发光的绳子捆了起来,然后提到门外,丢到了车里。
那两个女的执法者,则是跟李默一起,来到了黄毛的身边,此刻的黄毛倒在地上,还保持着挥舞匕首的姿势。
李默从身上抽出一张符纸,贴在了黄毛的额头,黄毛先前被定住了身子,此刻也无法反抗,只是知道自已即将要被审判,黄毛的呼吸开始变得非常粗重,接着眼泪不争气的流了下来,嘴里呜咽着,看来被吓得不轻。
唉,早知如此,何必当初呢?
李默开始默念咒语,黄毛额头上的符纸始燃烧了起来,但火焰并不是三昧真火,而是一种绿色的火焰。
绿色的火焰剧烈燃烧着,突然钻进了黄毛的额头里,应该是在焚烧着什么东西?
黄毛疼得哇哇大哭,一边哭一边求饶,但是这种无谓的挣扎丝毫没有用,不多时,黄毛停止了哭喊,身躯以眼可见的速度,慢慢缩小,直到变回了一只正常大小的黄鼠狼,趴在地上颤抖着,小眼睛滴溜溜的转。
后来我才听李默说,那种绿色的火焰是专门灼烧修为的,这一烧,黄毛这辈子再也变不回人类了。
那两个女的执法者,看到黄毛被打回了原形,也拿出那种发会发光的绳子,把黄毛的手脚捆了起来,跟前面那三只黄皮子一起,被扔到了车上。
最后处理的是黄白灰,因为先前被我的风雷引撕碎了身上所有的衣服,这老头子现在衣不遮体地躺在地上。
我解开了黄白灰身上的穴道,然后叫三胖把身上的大衣脱下来,给黄白灰穿上,三胖有点不情愿,但还是照我说的话做了。
三胖的衣服太大了,套在黄白灰身上,像一张床单一样,把他整个人都包裹了起来,我这样做是为了给他留一点体面,他都一把年纪了,虽然做错了事,但是罪不至死。
黄白灰被执法者捆住双手,带出了门,准备关进车里。
上车之前,黄白灰回过头,对我说了一句:“姑娘,谢谢你帮老夫借衣服,老夫今日送你一句话,希望你日后用得上,你记住了,黄气在根。”
说完了这句话,黄白灰就被执法者带走了。
我愣了一下,他刚对我说什么?
…………
这件事情到了这里总算处理完了,我和三胖他们看着这一片狼藉的院子,心里很不是滋味。
我们本来是来帮助刘老师夫妇的,结果他俩却落到这般下场,真是造物弄人。
李默问我们这院子需不需要处理一下,现在此地已经变成凶宅了,如果有不明原因的人类闯进来,很容易出事。
于是我们决定一把火把这四合院烧了,彻底了却这一桩心事。
我们走出了院子,来到外面的小碎石路上,三胖把围墙下的越野车开到了比较远的地方停放。
李默抽出一张紫色的符纸,叫我们离得远一些,然后用两根手指夹住符纸,放到眼前,默念了几句咒语。
“轰!!!”地一声,李莫召唤出了一条巨大的紫色火龙,大概有20米长,盘旋在李默的头顶,张牙舞爪的咆哮着!
李默指着眼前的四合院,嘴里念了一声“去”!火龙朝着院子咆哮而去,所到之处,皆燃起熊熊大火,整个四合院很快就淹没在了火海之中,剧烈地燃烧起来。
不出一刻钟,偌大的四合院就被烧成了灰烬,什么都没有剩下,只有一地的灰。
阿云走上前,双手结印,然后手一挥,一股狂风卷起地上的灰烬,飘进了漆黑的夜空里,再也找不到痕迹………
“有一天也许会走远,也许还能再相见,无论在人群在天边,让我再看清你的脸………”
有一天夜里,我梦到了刘老师夫妇,他们俩牵着手,站在一条奔腾的河流上,河流的尽头是浩瀚的星空,刘老师夫妇脚下踩着浪花,即将随着河流远去,临走时刘老师微笑着对我说:小姑娘,虽然还不知道你叫什么名字,但是谢谢你了,祝你在以后的日子里平安快乐,我们走了,再见了………
………………